来源:天津建站 | 09-01
5月30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6次会议,对《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条例(草案)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对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检查,同时,有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义务。
草案从网站经营管理方入手,特别新增了一些义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检查,并做好数据备份,便于有关部门查询核对。与此同时,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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